政策解读:《茂名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版)》部门解读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关于印发
《茂名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茂应急规〔2025〕1号
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各有关企业,市各财险机构:
《茂名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
2025年3月4日
茂名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的功能,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升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保险机构以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为目标,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按市场运作方式、保本微利原则开展业务。
(二)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强化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加大保险业对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灾防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三)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投保服务
(一)投保行业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非煤矿山,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特种设备、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以及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发生事故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服务等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下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计满足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商业保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通过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等方式附加其他条件要求。
(三)保险费率。
差别费率。保险行业协会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数量、岗位风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并结合我市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确定基础费率及设定调整系数。
浮动费率。保险机构要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赔付率、信用信息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情况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上一投保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实际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调不得超过30%。
(四)责任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责任限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五)事故预防服务。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为本地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安全风险防控服务内容应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要求,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鼓励通过分行业、分区域采取集中、分批次等组织形式,结合“线上”和“线下”的服务模式,将具备“普适性”和“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提高事故预防服务经费使用效益。鼓励组建事故预防服务共同体,增强事故预防服务能力。
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在现场技术服务中查出的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如实记录、建立台账并书面告知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立即报告属地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由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于拒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并留档备查。
(六)事故预防服务费用。
保险机构每年应当提取不低于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5%作为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依照“足额提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工作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专项预算,核算时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得挤占、挪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门用于投保单位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应当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使用台账,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每月5日前向市金融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七)保险理赔。
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并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做好赔付工作。同一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简化理赔流程,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接受咨询和报案处置。
对于需要提交鉴定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应明确并一次性告知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和标准;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生产安全事故鉴定资料,以供保险机构在责任认定、赔偿处理时参考。
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提供预付赔款。其中,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保险机构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资料的,应根据现有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先行赔付。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请求,直接向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赔偿保险金。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保险机构可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对第三者实施先行赔付。
(八)信息平台建设和使用。
为方便服务和管理,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和使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做好数据汇总、分析、评估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维护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有效运行,对投保和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统筹协调工作,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实施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的实施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实施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行业领域的实施工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领域的实施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含交通工程施工,港区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的实施工作。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由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是否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于检查中发现应保未保、拒不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对于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不足额投保、未及时续保、将费用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的,及时予以纠正;对保险机构在经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或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诚信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服务等知识,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四)加强信息报送。保险机构应当在制定事故预防服务制度之日起5日内向市金融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服务、理赔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并及时跟踪、评价、反馈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上一月度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提取及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等情况。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