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适应新情况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茂名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修订版)》(茂应急规〔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修订版)》)已于2025年3月4日印发实施,现就《实施方案(修订版)》进行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对安责险制度实施做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3月31日,我市印发《茂名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原方案》已于2024年4月10日过期失效。当前,我市共有15家保险机构开展安责险业务。各保险机构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在开展安责险业务和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等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存在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质量不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提取不规范等问题。同时,部分保险机构通过低价竞争抢占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对于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安责险实施方案,针对保险机构在承保、理赔特别是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约束。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四)《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规〔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修订版)》共四大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投保服务和保障措施,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在整体框架和主体内容上基本保持一致,在《原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一是调整行业领域投保要求。将机械制造行业领域调整为鼓励性投保,与《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保持一致。删除“共保体”运作模式的规定。
二是强化事故预防服务规范要求。明确保险机构需具备为本地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细化服务组织形式和服务模式,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使用效益;鼓励组建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共同体;明确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需协助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拒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投保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明确告知并留档备查。同时,规定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的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提高事故预防费用提取比例。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低于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0%”调整到“15%”;增设“足额提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规范使用”的管理原则,明确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管理要求。
四是优化保险理赔流程。提出建立快速理赔机制,明确保险机构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生产经营单位请求,直接向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赔偿保险金,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有权就其应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五是明确信息平台建设和使用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和使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
六是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细化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增加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报备要求,修改安责险数据报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