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茂名市印发了《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省“三旧”改造政策,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提出了“一个明确”“两个创新”“三个调动”“四个强化”等十大举措。
“一个明确”:
《实施细则》明确“三旧”改造项目坚持规划和计划引领,要求我市建立“三旧”改造规划、计划体系,明确实施“三旧”改造应当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单元规划以及项目改造方案。
“两个创新”:
1.创新规划管理制度。一是与现行规划制度充分衔接,允许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作为项目实施依据,推动解决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程序复杂、耗时长的问题。与此同时,强调现行规划制度与未来国土规划制度相衔接,明确衔接时点,避免出现政策空白。二是明确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无法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入库范围但确需实施“三旧”改造的,可按程序和权限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后纳入标图入库范围。
2.创新审查报批机制。一是明确标图入库审查标准,适当降低改造地块入库要求,加大对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等公益性项目的支持力度,扩大“三旧”改造政策受惠面。二是简化、优化“三旧”改造用地报批手续,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审批速度。三是推行区域评估制度,区分实行区域评估的项目情况,压缩“工改工”项目推进时间。
“三个调动”:
1.调动权利主体推进整体连片改造项目积极性。一是允许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容积率异地补偿等方式进行区域平衡,推动解决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拆迁成本高、利益难平衡的问题,加强扶持“困难项目”。二是创新设立搭配改造、混合改造、置换改造等多种改方式,实现“三旧”改造地块规则化、临近地块合并,保障改造成本与收益基本平衡,兼顾城市发展规划与改造项目经济收益。
2.调动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项目积极性。一是建立市场主体多元化参与机制。为吸引和规范市场主体参与我市“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细则》除允许市场主体作为合作企业参与改造外,还建立前期服务商制度,允许属地县区政府、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选取市场主体作为前期服务商,引导和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改造前期工作。二是规范市场合作主体选取的规则、程序以及退出机制。三是降低项目改造用地成本,吸引市场主体。
3.调动政府部门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积极性。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将省分配的土地增值税收入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三旧”改造工作突出的区、县级市。
“四个强化”:
1.强化行政裁决、司法裁判,破解动迁难题。《实施细则》在省279号令、省71号文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行政裁决、司法判决”,要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进行政府裁决前,先进行调解,充分尊重权利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障原权利人合法利益。与此同时,参照省有关政策,在市场化收购完成绝大部分动迁工作且继续协商收购失灵的前提下,政府立足公益、果断介入,打破僵局。
2.强化“三旧”改造项目监管和政府补位作用。一是实行项目协议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市场改造主体的企业信用管理等措施,督促改造主体严格履行义务,依规依约实施改造,保障旧改项目按时、按量、保质完成。二是充分发挥政府补位作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市场主体仍无法推进旧改项目时,允许市场主体申请将市场主导项目转为政府主导项目,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优势,提高项目推进效率,有效避免项目烂尾。
3.强化主体责任,协同推进合力。一是强化各区、县级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由政府牵头的“三旧”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多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旧”用地严肃处理,倒逼土地占用人实施改造。二是各职能部门强化协同推进合力。《实施细则》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合力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4.强化落实公共设施建设,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施细则》要求整体改造的项目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并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等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