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县级发展自主权,提高县域统筹能力,近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信宜市等地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决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县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信宜市)、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改革创新试验区(高州市)及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试点(各县级市)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县域发展促进机制,推动扩权赋能改革走深走实,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起草形成本《决定》。
二、制定依据
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以及省、市关于县镇管理体制改革等扩权赋能改革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决定》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构成。正文围绕事项调整的工作衔接、督促指导及各方责任等方面,明确相关工作要求;附件列明拟调整由信宜市等地实施的23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经各地提请并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最终确定将23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新调整至各县级市、茂名高新区、茂名新城实施。上述事项涉及4个市直部门,具体为市发展改革局2项、市自然资源局10项、市交通运输局5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6项,涵盖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交通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等领域。
四、利民惠企措施
《决定》将相关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信宜市等地实施,既便于信宜市等地立足产业发展定位、资源禀赋等实际,自主决策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事务,促进发展提质增效;也能让申办人在“家门口”办成事,推动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进一步缩减办事时间,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