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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茂名市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
时间: 2018-07-23 09:26:0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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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环境保护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茂名市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

  一、划定依据

  为进一步稳步提升我市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以及《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茂名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茂府办〔2014〕68号)原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进行调整扩大。

  二、划定原则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是为了保护城市中人口密集、需重点保护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 因此在划定禁燃区时, 将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民居住区、机关文教集中区等区域以及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大气污染区域划定成为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主要为了保护城市的大气空气质量,因此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时考虑到我市城市建成区和近郊区夏季长且多东南季风,冬季短且多偏北风的气象特征,以及城市现有的产业布局。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主要为了解决城市的大气污染问题,因此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成一体的相对较大的区域,特别是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近郊区,可改善重点保护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三、执行标准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执行以下标准: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四、基本定义

  (一)禁燃区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的燃料组合。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

  在划定的禁燃区之外的区域,使用的燃料种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做强制规定。

  五、禁燃区范围

  由“东组团、南组团、中组团、北组团”构成。其中,东组团、南组团禁燃区范围继续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茂名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茂府办〔2014〕68号)执行(具体见附图)。

  (一)北组团范围如下(具体见附图):

  茂高快线--茂羊路(原省道S372)--三桥街--茂东快线--潘州大道--沈海高速(G15)--袂花江--西部快线--环市西路--油城一、二路--红旗北路--大塘西路--茂仓路(县道X612)--茂高快线。

  (二)中组团范围如下(具体见附图):

  沈海高速(G15)--迎宾大道—荔枝大道—280省道—茂名大道—沙琅江--沈海高速(G15)。

  六、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燃料限制措施。

  禁止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包括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省要求的各类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要在国家、省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七、实施日期

  本区划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东组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范围图

  2.南组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范围图

  3.中组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范围图

  4.北组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