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函〔2025〕8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1.5 预案体系 5
1.6 事件分级 7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7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7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3
2.3 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13
2.4 地方、基层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13
2.5 专家组 15
3 运行机制 15
3.1 风险防控 16
3.2 监测预警 16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20
3.4 后期工作 30
4 应急保障 31
4.1 救援队伍保障 31
4.2 资金保障 32
4.3 物资保障 32
4.4 交通保障 33
4.5 通信保障 33
4.6 技术保障 33
4.7 保险制度 33
5 监督管理 34
5.1 预案管理 34
5.2 预案演练 34
5.3 宣教培训 34
5.4 责任与奖惩 34
6 附则 35
6.1 名词术语 35
6.2 修订及解释单位 35
6.3 实施日期 35
7 附件 35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5
7.2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38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火灾、爆炸、泄漏事故产生的消防废水、废气或泄漏物质在非受控状态下,造成次生性环境污染。
(2)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运输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面积泄漏或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次生性环境污染。
(3)违法排污引起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或自然人向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
(4)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台风、暴雨、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导致污染物大量进入生态环境。
(5)我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船舶污染事件、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分别按照《茂名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茂名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名湖水库等48个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茂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茂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茂名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名湖水库等48个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灾害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和环境应急综合预案,属于《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预案。《茂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茂名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名湖水库等48个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属于特定区域、特定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当与《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
(2)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等。其中,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县(市、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
(3)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是指由机关、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
(4)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或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7.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级别一般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本预案7.1的相应分级标准确定,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国家、省已成立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茂名金融监管分局、茂名海事局、武警茂名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茂名供电局、市水务投资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开展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
(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涉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4)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价格监测和市场巡查;负责组织做好储备粮油的调拨供应工作和救灾物资等储备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动员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
(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对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敏感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
(7)市民政局: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捐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8)市司法局:推动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普法宣传,为市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进行法律研究。
(9)市财政局:做好市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0)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海洋灾害观测预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修复等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本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牵头协调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区域、较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协调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配合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下水管网资料,提出消防废水的防控意见,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公路管护单位做好交通安全事故泄漏油品、物品溢出可能影响水体的吸附、封堵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水文部门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数据;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配合做好因养殖污染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相关生态修复。
(16)市商务局: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
(17)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宣传任务,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和公益广告宣传;配合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
(19)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储备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以及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2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21)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各地区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地下市政排水管网资料,及时做好消防废水溢出可能进入下水管网的封堵等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22)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23)茂名金融监管分局:负责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依法监督保险公司提高与事件相关的理赔效率。
(24)市地震局:负责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
(2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6)茂名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较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27)武警茂名支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2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根据事故灭火救援发展态势,协助提出消防废水防控的意见建议,协助开展下游污染水体应急处置工作。
(29)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按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30)茂名供电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31)市水务投资集团: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供水保障工作。
(32)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2.3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茂名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4 地方、基层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并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
相邻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部门,建立“发现-报告-处置”的响应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先期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上级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报告事件情况。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增强风险意识;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按需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茂南石化工业园区、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茂名滨海新区绿色化工和氢能产业园区等化工园区,以及其他产业园区,应编制制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化工园区要落实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完成“一园一策一图”相关工作;依据园区规划环评中事故风险评价体系中的风险识别因子、事故类型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做好园区内企业应急培训,组建(含委托)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组织先期处理,科学应对,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消除环境污染。
2.5 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工作等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环境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风险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的市级人民政府在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合作,不断完善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鼓励相邻地区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区域应急管理能力。
市人民政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科学研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执法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海事、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对老、幼、病、残和不熟悉本地情况的外来务工人员、危险房屋使用人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广覆盖。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边核实边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全面掌握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区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下列时限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30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委办值班室报告;初步认定为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60分钟内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委办值班室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其内容包括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
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接到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委办值班室要求电话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要求书面核报的信息,反馈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3)终报
终报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特殊情形报告
对于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如属下列情形,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I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第一主任决定。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
符合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符合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
(4)Ⅳ级响应
符合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市级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本预案7.1的相应分级标准确定,国家、省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前,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事发地的乡镇(街道)、园区专职环保员队伍、道路管护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协助开展应急处置。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纳入上级应急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应急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进行指挥。
3.3.5 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
3.3.5.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应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与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3.3.5.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3.5.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辅导。
3.3.5.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与社会化监测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社会化监测机构配合执行应急监测任务。
3.3.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3.3.5.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与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3.5.7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信息发布机制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事件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务必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上级预案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避免群众恐慌和带来社会不稳定。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3.7 响应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可宣布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市生态环境局可宣布四级应急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组织开展事件总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完善环境应急长效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修复和生态修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方法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办法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调查报告要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调查结论相关信息,在调查中发现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按规定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事件处置完成后,立即开展环境损害评估,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制定分级修复方案。对受污染土壤、水体实施原位修复或异位治理,优先采用生物降解、人工湿地等生态工程措施。对受损植被区域开展适生植物补植,同步重建动物栖息地。建立生态修复跟踪监测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单位,每季度开展生物多样性及环境质量动态评估。设立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实施受损生态环境三年恢复计划。定期公开修复进展,引导公众参与生态巡查与保护。
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应急职能提出应急物资与装备配置计划,按规定申报年度财政预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我市面临的环境风险特征,以及市生态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的专业特长,委托贮备一定量的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可随时调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依据环境风险特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资源,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环境风险源企业依据自身的环境风险特征,针对性贮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和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咨询机构开展环境安全、环境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组织力量重点研究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污染处置的技术、标准和方法。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
鼓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本预案应按照规定组织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完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演练方式可以是实战演练,也可以是桌面推演。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印发的《关于印发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茂府函〔2021〕61号)同时废止。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
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
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7.2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茂名供电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后勤保障工作。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茂名海事局,武警茂名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等参与。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市地震局、气象局,茂名海事局,武警茂名支队,市水务投资集团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1)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1)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1)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