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办函〔2025〕4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茂名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
茂名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2.2 组织扑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跨市支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措施
6.2 应急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实施时间
附件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美茂名生态建设和“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茂名市森林防火联防联控条例》《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市发生的对茂名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I级、Ⅱ级、Ⅲ级、IV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2.1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植被、气候、队伍及装备等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指导科学扑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4 转移重要物资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应急管理部门的森林防灭火项目建设;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灾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戒毒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在林区保护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指导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违规用火行政案件查处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林业部门的森林防火项目建设。
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驻茂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市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市、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
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统筹火场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市或火灾发生地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行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市或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1 现场指挥部
市森防指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森防指总指挥指定的市森防指副总指挥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3.4.2 后方指挥部
市森防指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成员由市森防指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提请省森防指办调派航空消防飞机、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和相邻地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市、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安全扑救、火灾调查评估等接受咨询、提出专业技术指导意见。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辖区内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二梯队为邻近区(县级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第三梯队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调动茂名市消防救援队伍,由市森防指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跨区(县级市)、滨海新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防指办公室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区(县级市)、滨海新区负责对接及做好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扑火时,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或相邻市森防指的请求,市森防指就近调动市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
5.1 监测
市、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林业、应急、气象等部门综合运用卫星、无人机、视频、护林员、舆情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随时掌握了解核实火情,及时报告火情信息。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2.2 预警发布
森林高火险预警发布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等级。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市、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林业、公安和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智障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市森防指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对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各级各类森林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落实防灭火装备和物资补充、后勤保障等各项扑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适时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
市、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1 接报核查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报火情报警或省应急管理厅通报的火情后立即通知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核查处置,并同步转林业、公安等森防指成员单位。
5.3.2 报告要求
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报告及“有火必报”制度,统一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发生在边界的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控措施。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森林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火灾信息,经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审批后,按要求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界、地市界、区(县级市)界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森林火灾。
(7)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0公顷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5.3.3 报告时限
对省、市通报的热点或火情,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90分钟(从接警起算,下同)内核实反馈。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及时报告。处置时间超过2小时还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隔1个小时通过电话、政务微信等途径报送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省、市森防指办公室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送。
5.3.4 报告内容
起火时间、地点、原因、火情态势、过火面积、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存在的困难及需要上级协助解决的事项等。
6.1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启动相应的预案,科学组织施救。
6.1.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立足打早打小,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1.2 转移安置人员
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组织转移、疏散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的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疏散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1.3 医疗救护
组织医疗救护力量现场保障,成立临时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治。
6.1.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目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6.1.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1.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6.1.7 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给清理看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1.8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按照“3+3+3+1”编组要求,携带清理看守火场工具,沿火线边清理出宽0.5米以上的生土带,严防死守,防止复燃。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1.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1.10 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地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45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现场扑救情况,我市应急处置工作由低至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
6.2.1 IV级响应
6.2.1.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行政区划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IV级响应。
6.2.1.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根据需要调动市应急救援支队、相邻区(县级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市森防指办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协调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6.2.2 Ⅲ级响应
6.2.2.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市级以上行政区划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危及居民区、军事设施、危险品仓储设施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2.2.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2)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3)派出指导组到火灾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传达省、市森防指领导工作要求,协助、指导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防指现场指挥部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督促事发地政府落实应急保障力量,配合增援队伍开展扑火救灾;督促事发地政府做好火灾案件查处和调查工作;
(4)根据需要增派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处置;
(5)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2.3 Ⅱ级响应
6.2.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2.3.2 响应措施
成立市森防指现场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森防指总指挥指定的市森防指副总指挥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在省森防指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茂名供电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2)市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调派全市各类应急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处置。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和相邻地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4)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当地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以及增援队伍的食宿保障工作;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2.4 Ⅰ级响应
6.2.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0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4)发生森林火灾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现场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现有力量难以控制灾情,由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2.4.2 响应措施
在省森防指的指导下,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扩大应急动员,增加应急力量;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滨海新区党委、管委会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全市范围内增调各类应急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处置,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和公安干警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和相邻地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根据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或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县级市)、滨海新区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2.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区、时间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和时间,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2.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发生森林火灾时,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业系统扑火力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应当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进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防指直接组织约谈。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市、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组织复盘推演。
对在扑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在每年森林特别防护期前至少培训1次。
市森防指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区(县级市)、滨海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认为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茂名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印发的《茂名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条件之一者为相应等级森林火灾。
附件2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市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森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应急管理部门的森林防灭火项目建设;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灾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戒毒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在林区保护工作。
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防火工作;指导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违规用火行政案件查处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林业部门的森林防火项目建设。
茂名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协调驻茂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市委社会工作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志愿服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和相关部门做好网上有关森林防灭火舆论的引导和管控,协助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森林防灭火措施;参与森林火灾救援期间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督促、指导森林防火区内宗教场所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和援助;做好涉森林防灭火立法工作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市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技工学校特别是林区的技工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表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并符合免费规定车辆的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各地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
团市委:负责组织指导青少年社团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救援。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灭火需要及实际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森林火险监测站点、人工增雨作业点及气象预报预警平台;指导市县气象部门制作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市森防指或当地政府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武警茂名支队:参加灭火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森林火灾威胁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供水保障、火场周边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茂名农垦局:负责督促所辖农场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指导国有农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积极开展森林火情早期处理,落实森林防灭火措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清除输变配电设备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专业野外工程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铁塔公司茂名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畅通;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落实行业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及时清除铁塔、机房等野外设施周边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铁塔等建设工程施工的野外火源管理。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茂名石油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调配灭火救灾油料的供应。
附件3
市森防指现场指挥部组成和后方指挥部
工作职责
一、火场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茂名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茂名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茂名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指的指示;与后方调度中心进行音频、视频连线,报告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统筹做好队伍、交通、医疗、通信、气象、电力、油料、地理信息等扑火救灾保障和人员疏散、现场秩序管理。
(二)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茂名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茂名支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监测火场气象,掌握火场动态,制定队伍部署、扑火方法、灭火行进路线等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灭火行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提出增派扑火力量、补充装备、航空支援和运送油料、饮用水、食品等扑火需求;明火扑灭后向属地移交火场,指导做好清理看守工作。
(三)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茂名支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管控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直升机起降点安全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等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中国联通茂名分公司、中国铁塔茂名分公司、茂名供电局等成员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火灾处置中食品、饮用水、燃油、被褥等物资供应的调度、发放和运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协调相关单位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装备器材及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公网通信等工作。
(五)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队赴火灾现场为扑火救灾提供医疗保障,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协调落实受伤人员的医治医院和转运工作。
(六)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的新闻宣传工作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
二、后方指挥部工作职责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成员由市森防指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提请省森防指办调派航空消防飞机、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和地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