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规〔202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业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
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312号),全面提高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十四厅局《转发〈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消〔2024〕109号),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系列部署,大力发展壮大专职消防队伍,坚持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逐步建立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牢固树立“全灾种、大应急”理念,从“建、管、训、用、养”五个方面协同发力,构建“政府主建、消防主管、训练规范、调度统一、保障有力”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发展格局,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重要补充的新时代城乡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大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经济功能区)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本意见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建队责任,加强力量建设
1.明确建队主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逐步实现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镇一队”建设目标。消防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站数量和布局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城市;
(2)未在消防救援站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
(3)确有必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所在乡镇、街道;
(4)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区域;
(5)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区域。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重要码头;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6)按照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
2.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按标准创建。消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三年达标计划(2025年-2027年),逐步完成已有队站提档升级,2027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我市各地相应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表1);其他政府专职消防队执行《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标准,我市各地相应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表2)。
3.发展壮大专职消防救援力量。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消防员数量配备标准(一级普通消防站30-45人、二级普通消防站15-25人、小型消防站15人、特勤消防站45-60人、战勤保障消防站40-55人),已经投入执勤的消防救援站人员配备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对应建设等级要求的,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补充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并由市消防部门结合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统一调配。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力量应当与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
(二)加强队伍管理,规范运行秩序
1.规范队站统筹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城市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部门管理,其他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消防部门评估达标的,可以由当地消防部门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各级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2.规范人员招录培训。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录,并按相应条件选取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当经过省或者市消防部门的培训考核。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逢晋必考,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单位专职消防员可以参照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逐级晋升,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单位专职消防员由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单位或者主管单位负责招录,并报告辖区消防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得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3.规范队伍运行秩序。市消防部门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参照执行。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并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服装、标识和被装供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和标识。专职消防队队长的任免以及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等方面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辖区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有关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监管。
(三)严格执勤训练,强化综合履职
1.聚焦实战提升打赢能力。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专职消防队同时要做好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消防部门要坚持战斗力标准,按照“同一训练大纲、同一训练目标、同一训练内容、同一训练标准”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训练,建立队员和管理人员双认证体系,开展队伍指挥员指挥能力达标培训和评估认证,定期开展检查考核、比武会操,突出抓好队伍基础体能、业务技能、辖区熟悉、装备使用、初战控火、疏散救人等训练。政府专职消防员每年分批次到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不少于10天,实现轮训全覆盖。
2.强化防火巡查隐患整改。专职消防队在消防安全巡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提示、指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并按照规定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属地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3.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四)统一调度指挥,实现高效协同
专职消防队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使用。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入119接处警系统,与消防部门119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接受消防部门调度指令。市消防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联勤、联训、联调、联战机制,完善消防救援专业指挥机制,明确各类灾害事故救援指挥调度和协同关系,实现应急救援高效协同。
(五)完善综合保障,促进职业发展
1.落实经费保障。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其他支出等保障;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加大对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交由消防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消防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其建立单位自行负责。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费用,经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消防部门核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2.确定薪酬待遇。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的60%。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一线生产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项目和标准,结合实际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执勤、现场救援等补贴;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消防队员,可以结合实际发放高危补贴。
3.完善社会优待。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和相关待遇。在职且工作5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看病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景区、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按照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规定落实优先优待。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可以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外观制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执勤消防车,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专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艇)免交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对本地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指导。市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贯彻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分析研究,准确把握要求,科学制定方案,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二)建立考评机制。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各地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各地队伍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相关科室、各大队要对本单位本系统落实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职责和相关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导,严格对照建设任务,按照时间节点,确保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落实工作奖惩。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对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未履行好消防工作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影响火灾施救工作,并且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5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茂府函〔2016〕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5年—2027年茂名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
附件
2025年—2027年茂名市政府
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
表1 城市建成区、国家重点镇、中心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
〔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建设〕
备注:表中未包含在消防救援站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
表2 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
〔参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标准建设〕
备注:表中未包含在消防救援站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