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办函〔2025〕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茂名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2.5 前方工作组
2.6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2.7 项目级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2 预防监测
3.3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先期处置
4.3 现场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社会动员
4.6 维护社会稳定
4.7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处置评估
5.4 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电力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联动保障
6.9 保险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教育和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 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衔接
8.4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建立健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交办安监函〔2019〕131号)
(8)《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
(9)《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
(10)《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粤办函〔2023〕96号)
(11)《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和铁路工程。
本预案的上位预案为《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预案为茂名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制定的专项预案。
本预案指导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指导市内各级交通运输(含铁路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茂名市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对工作,及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Ⅳ级(一般)事故。自然灾害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按事故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分级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先期处置,并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后,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科学妥当。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建设项目各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应等级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Ⅲ级及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时,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层面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调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事故发生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茂名海事局,武警茂名支队,茂名供电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2。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工作要求。
(2)统筹协调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分析研判Ⅲ级及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全局性风险,组织指挥、协调Ⅲ级及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市级应急处置行动。
(3)按照响应级别规定的职责,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资源。
(4)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5)研究决定事发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6)统一组织事故相关的信息发布、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7)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人民政府。
(8)决定启动和终止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置在市交通运输局。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策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汇总、上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交办和事故处置中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发生Ⅲ级(含)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名副指挥长担任,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和处置工作。Ⅰ级、Ⅱ级事故,按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指令移交现场指挥权。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警戒治安组、公众疏散组、环境监测与污染处置组、应急专家组、新闻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
各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详见附件3。
市指挥部成立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对专家组,由公路、水运、铁路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对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及论证等。
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可视情况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市相关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或市相关部门派员组成。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建本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对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合作机制,形成区域之间应急联动,必要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统筹应急指挥,共同做好跨区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要牵头建立内部应急指挥机构,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项目施工单位要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及应急联动机制,组建专家库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各自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风险的分布情况,及时转发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和设备等。
3.1.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报备,并及时消除隐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2.1 监测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能造成事故因素的监测,及时上报可能引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中一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预警级别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2.2.2 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三级(Ⅲ级)、四级(Ⅳ级)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2.3 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部门、项目参建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收集、分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险情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进行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2.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企业(单位)负责人,同步开展自救和互救。
(2)事发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及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立即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按照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5)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4。
3.3.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快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单位,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事故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已造成的影响、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等。
4.1 分级响应
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达到特别重大事故标准的,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经研判后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直接到现场指挥部坐镇指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安排、协调、跟踪、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相关应急工作情况。涉及跨市、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在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力量到场后,市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达到重大事故标准的,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指挥部办公室,再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直接到现场指挥部坐镇指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安排、部署、跟踪、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相关应急工作情况。涉及跨市、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在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力量到场后,市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为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指挥部办公室,再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到市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直接到现场指挥部坐镇指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安排、部署、跟踪、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相关应急工作情况。涉及跨市、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在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力量到场后,市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初判为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由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应对,相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由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事故需要市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成立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市、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在上级应急机构的指挥力量到场后,市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事故影响及发展态势,启动本地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4.2.1 事发单位的初期处置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锁定遇险人员位置信息、开辟救援绿色通道、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2.2 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3现场处置
发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指挥机构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所涉及的范围,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对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指导疏散人员就地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4信息发布
采取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5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捐助。
4.6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4.7.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或经论证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4.7.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补助、补偿、抚慰、抚恤、转移人员的妥善安置、征用物资的归还补偿、救援物资的及时补充、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加快消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文件资料并归档,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处置评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处理结果,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1 队伍保障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原则。建设单位要统筹、协调、调动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应急资源与《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等有关资源相衔接。
(1)应急管理队伍:由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应急、建设管理有关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市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6.2 装备物资保障
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加强相关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落实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市、区(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构建应急运力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安全疏散。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 资金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6.6电力保障
市、区(县级市)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电力保障体系。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6.7技术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及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市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和联系,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及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茂名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防范与应对专家库,与茂名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做好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工作时,可依法从专家库抽取对应专家组织开展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协助。
对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合作机制,并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74号)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市、区(县级市)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参建企业(单位)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市人民政府、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将应急培训纳入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审查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或案例讲解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和铁路工程,铁路工程包含城际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广东省审批核准的高速铁路和路省合资省方控股铁路等。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主要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坍塌、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火灾、淹溺、触电、透水、爆炸、船舶碰撞等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5.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三、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Ⅳ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附件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宣传报道、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相关知识。
2.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负责指导、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舆论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委外办:负责指导、协调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市遭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涉外处置工作。
4.市委台港澳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台港澳地区居民、法人在我市遭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处置工作。
5.市发展改革局:配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评估。根据动用指令调拨省级救灾物资,协助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紧急调拨。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应急物资保障部门协调有关工业产品、救援装备应急生产组织;负责依法依规实施无线电频率许可,保障应急频率使用安全。
7.市公安局:指导、督促事发地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公安机关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相关事故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8.市民政局: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督促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区依法依规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指导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协调房屋市政工程抢险队伍参与工程抢险救援;依职责指导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造成受损房屋建筑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受损房屋建筑的处置工作;依职责参与相关事故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专业抢险队伍,配合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指导、协调、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参与相关事故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5.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应急监测、应急抢险等工作;及时协助广东省水文局茂名水文分局提供事发地附近有关水文情况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
1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受伤人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视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疏导工作。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协调生活救助物资的调拨;依法牵头组织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8.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管企业涉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特种设备专业救援队伍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20.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相关信息,指导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地震灾害防范和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武警茂名支队:根据市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2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消防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疏散和营救受困群众。
23.茂名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范围内海(水)上交通事故和人命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依职责组织、参与相关事故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2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
25.茂名供电局:负责组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中所管辖运维的供电设施设备实施抢修复电,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有关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及时恢复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正常供电,并为抢险救援协助提供电力保障。
附件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传达上级有关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指导协调市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
成员单位要指派1名中层干部参加综合协调、联络工作。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茂名海事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事故企业(单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按照专业要求,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急救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警茂名支队,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事发地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公安机关并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封锁、警戒、保护;维护事发单位治安及救援工作秩序;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茂名支队,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按职责做好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指导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及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趋势,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和通报权威信息;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茂名供电局,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按职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临时安置救助被疏散群众等。
牵头单位: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事故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按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茂名海事局
主要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评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附件5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