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办函〔2025〕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
2.4 县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2.5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事故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指挥协调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电力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修订
7.4 预案衔接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9 附件
9.1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9.2 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内设工作组主要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市工作部署,规范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科学高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茂名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伤亡。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原则科学有序开展突发事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依据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等级实行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其中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及应急救援等法定职责,通过标准化工作流程,确保应急处置各环节规范执行、责任落实到位。
(4)迅速响应、科学处置。房屋市政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相关企业应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作用,科学制定应急救援及有关处置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将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茂名军分区、武警茂名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通建办、茂名供电局有关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为临时性应急指挥机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在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2.2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如下:
(1)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有关信息;密切关注、动态掌握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展情况,与成员单位同步共享相关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一般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后,指导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后,协助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后,协助省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研究制定风险监测、抢险救援、警戒疏散等方案,为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指导救援人员、物资等应急资源信息的调查和管理,总结分析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4)安排应急值守,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守方式,按照信息报告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2.3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
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逐级上报,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完成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后自动撤销。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交通管制和警戒疏散组、医疗救助组、通信保障组、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专家组、设施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后,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 县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防范应对、组织协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初判发生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现场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初判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
跨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分属不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时,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5 专家组
县(市、区)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组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提供风险预警防控、应急处置方案论证、救援行动技术指导及事故调查复盘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3.1 预防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等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构建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动态管理台账,实行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完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以及重大风险源动态监测制度,依托信息化监控手段落实重大风险源的动态监控,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严格落实主管部门整改要求,同步优化风险防控方案,对重大危险源信息实行属地双报备制度(同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点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强化危大工程专项管控,建立重大隐患整改“五明确”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处置方案、资金保障、时限要求、应急预案)。
各级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智慧监管平台,强化对地下综合管廊、市政隧道和桥梁等重点工程以及地下暗挖、地基结构等关键部位的数字化监管,强化监管执法和监督抽查;全面推进工程安全基础建设,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推动安全员规范履职;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规章制度措施,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级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季度生产安全形势会商制度,通过事故特征分析与薄弱环节诊断形成专项评估报告。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构建全天候预警信息接收处置通道。参建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重大风险点信息。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预警实施四级分类管理,按紧急程度与危害等级由高至低划分: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建立递进式预警响应标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第三方监测机构应结合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及时将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报送至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安全重大风险点信息后,应迅速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指导并督促相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工作,跟踪整改进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水务、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能,做好本行业领域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将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相关信息通报给同级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当存在重大风险点的房屋市政工程面临事故风险或事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由负有监管职责的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及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报告信息。要求有关部门、企业和责任人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事故风险信息反馈渠道,加强对事故发展态势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2)分析研判。组织企业、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故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并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3)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有关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核查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随时可用。
(4)防范处置。要求有关企业及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苗头,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通过多种渠道提醒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澄清不实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恐慌。
建立预警信息专家评审会制度,实施预警级别动态升降机制。风险解除需经专业评估后由原发布机关公告终止,同步解除相关应急措施,形成完整预警管理闭环。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后,建设、施工单位要在1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接报的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含施工许可证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信息,现场情况及事发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含失踪人数)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的事项,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等。
4.2 先期处置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有关部门救援力量到达前,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在保护好事故现场,保持现场重要物证、痕迹,以及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次生事故发生的前提下,锁定受困人员位置信息并设法营救,紧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封锁危险区域,及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最大努力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周边群众安全,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3 分级响应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立即根据本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依照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后,认为需要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可视情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市内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事故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副总指挥长)及相关成员赶赴现场,指挥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重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在Ⅲ级响应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应急处置和救援力度。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部门支援。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在Ⅱ级响应各项措施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强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力度。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部门支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事故的发展态势,动态调整响应级别。
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细化应急响应条件。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涉及的范围,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趋势、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疏散过程中避免横穿危险区域,指导疏散人员就地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2)抢险处置。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科学施救。准确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处理。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医护人员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情况,组织专家研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结合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切断现场涉险区域的水电气供应,并根据情况及时恢复;抢修和保护因事故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基础设施,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新闻宣传。客观、正面、及时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事故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
4.6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等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权威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依照省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及时发布。
发生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后,应做到快速反应,务必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如需举行新闻发布会,要在24小时内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并根据处置进度和情况变化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形式: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府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客观、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发布事故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失踪、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进展情况,事故责任单位情况;次生事故(灾害)监测预警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和临时交通措施情况等。
一般等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权威信息,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依照本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及时发布。
4.7 响应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归还、补偿紧急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设施,落实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修复环境等善后工作,消除事故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
5.2 事故调查
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以及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评估
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应急保障及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各级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具备一定规模的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名录储备工作,落实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动态管理机制,根据需要合理确定队伍规模,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专业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技术装备现代化水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打造“全灾种、大应急”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6.2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房屋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加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加强维修保养,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在应急状态下能随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6.3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全力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公众通信网络畅通。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应急运输保障建设,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装备的运输。各级公安部门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组织受事故影响人员疏散。
6.5 资金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费用首先由事故施工单位承担。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事故所需经费,按照政府有关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6.6 电力保障
茂名供电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确保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电力供应可靠。施工单位按要求在工程施工现场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运行检查。
6.7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协助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治安管理各项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现场指挥部部署要求,请求驻茂部队、武警部队予以支持。
6.8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保障机制,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做好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6.9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科学施救。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人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确保救援抢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救援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发动群众举报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健全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救援培训,提高本单位事故防控和应急处突能力水平。
7.2 预案演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并结合实际确定演练规模和参演部门、单位;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不断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提请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衔接
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房屋市政工程参建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定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有关事故等级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2 定义
本预案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9.1 市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一般、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副总指挥长负责协助总指挥长开展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 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2.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涉及较大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境内外网上舆情监测、处置及舆论引导工作。
3.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市、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灾后重建项目立项,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疏散撤离人员、事故现场警戒、撤离区域治安管理;加强事故现场周边区域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对事故造成的污染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协助组织做好污染物品清除。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监控监测及预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指导属地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9.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本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监控监测及预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指导属地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紧急运力运送应急救援 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协助公安部门保障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行高速公路。
11.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提供事故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1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做好伤员分检和救治统计。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对事故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紧急处置,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14.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设施设备质量调查评估工作。
16.茂名军分区:根据市政府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驻茂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17.武警茂名支队:根据市政府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公安机关维持应急救援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工作。
1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9.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现场气象监测,提 供事故区域相关气象资料。
20.市通建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现场公众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21.茂名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22.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和处理。
9.2 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内设工作组主要职责
市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及善后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事故应急处置的部署要求。
(二)统筹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及善后处置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救援过程重大风险,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三)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四)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驻茂部队和武警部队、中央驻茂单位,以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研究决定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六)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并及时提请支援。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现场指挥部可以临时决定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应急救援风险后,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建办配合。主要职责是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装备;及时向市现场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应急救援专家、事故发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制定具体应急救援方案,经市现场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专家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救援行动。
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消防救援队伍、房屋市政工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必要时,申请调用驻茂部队、省级应急救援队伍或其他地市救援力量。
3.交通管制和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武警茂名支队、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安保机构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协调做好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等工作。
4.医疗救助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配合。主要职责是统筹120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现场医疗保障等工作;统计上报经医疗机构救治的伤亡人员信息。
5.通信保障组:由市通建办牵头,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公司配合。主要职责是保障现场公众通信,组织恢复事故区域公众通信。
6.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配合。主要职责是开展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新闻通稿,发布事故相关信息;指导、协调网络舆情应对处置,组织引导社会舆论。
7.专家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需要可抽调专家库以外的专家)中抽调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电气及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对次生事故预防、抢险救援风险等情况进行研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趋势,提出技术防范措施;参与事故调查等工作。
8.设施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组织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等抢修,做好抢险物资、工程机械等救援保障。
9.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按照“一人一专班”,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归还、补偿紧急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设施,落实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修复环境等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