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规〔2025〕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湛江吴川国际机场涉及茂名辖区范围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湛江吴川国际机场涉及茂名辖区范围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湛江吴川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安全运行环境保护,确保机场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三条 茂名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辖区范围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湛江机场公司具体负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属地区、县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条 湛江机场公司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编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并提供给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需将其纳入规划管理。
第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项目时,属于适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审核情形的,应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六条 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民航中南空管局和湛江机场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湛江机场公司应定期对运输机场净空状况进行巡查。发现影响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设置影响运输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处理。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九条 禁止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运输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运输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运输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运输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湛江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告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纳入规划管理。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项目时,应当通过湛江机场公司征询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意见。
第十二条 禁止在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运输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运输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十五条 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湛江机场公司及中国民用航空湛江空中交通管理站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受干扰区域无线电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需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湛江机场公司应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湛江机场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对机场周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控制。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第十八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湛江机场公司,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翻越和破坏机场围墙、围栏、围界、挡土墙等围护设施。
第二十条 严禁破坏机场及导航台站的输配电、给排水、供油、通讯、导航、监视、助航灯光等设施及配套线路,严禁擅自接引。
第二十一条 机场油库外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道路与机场油库的安全距离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湛江吴川机场涉及茂名辖区范围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