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规〔2025〕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茂名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业经十三届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十二届第180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茂名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茂名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部分、控制部分和附则、附件组成。
1 总则
1.1 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和《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的危险化学品。
1.2 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15346-2012)的试剂产品和国防科研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涉及军工产品的危险化学品,从其规定,不适用本《目录》。
1.3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及本《目录》禁止、限制和控制部分的管控要求。
1.4 依法从严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精神,未经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及列入禁止建设的项目禁止建设。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在项目前期可研阶段充分辨识项目的安全风险,确保安全设施费用的投入,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2 禁止部分
本《目录》附件1《危险化学品禁止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目录》、附件2《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所列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及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领域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3 限制部分
3.1 本《目录》附件3《危险化学品限制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目录》、附件4《危险化学品限制目录》所列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及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严格限制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和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应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新装备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量减量方案,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性化学品的工艺技术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不断促进和引导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转型升级,逐步退出。
3.2 严格限制涉及本《目录》附件3《危险化学品限制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目录》、附件4《危险化学品限制目录》所列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与国家、省、市批准的重点项目在同一区域的配套项目或采用连续反应器等安全可靠先进工艺技术外,原则上不再引进立项新建、扩建项目。
3.3 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新建,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均为严格限制类。
4 控制部分
4.1 涉及本《目录》附件5《危险化学品控制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动高危工艺企业实施全流程自动化改造,最大限度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4.2 涉及本《目录》附件5《危险化学品控制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储存设施)和使用企业, 应当有特定的储存区域(仓库或独立的防火分区)或储罐来储存控制危险化学品。
4.3 《危险化学品控制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严格项目准入,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一律不予立项。
5 附则
5.1 《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最终产品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生产活动。
5.2 《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控方式,可根据本市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4 危险化学品新建、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应严格执行本《目录》,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新认定且没有经省级复核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除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且符合项目所在化工园区(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茂南石化工业园、茂名滨海新区绿色化工和氢能产业园)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指引。鼓励园区外现有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到化工园区发展,在进入化工园区前,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新建、扩建项目,改建项目不得扩大产能、规模和新增加品种。
5.5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等法律法规淘汰落后、限制、监控的化学品,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含淘汰的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过渡期)。
5.6 新建、扩建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储存设施项目应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区域内。不在储存专区内的改建项目不得扩大产能、规模。
5.7 《目录》中所涉及的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如有变化,按照最新规定、要求和标准执行。
5.8 《目录》由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5.9 《目录》自2025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危险化学品禁止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目录
2.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
3.危险化学品限制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目录
4.危险化学品限制目录
5.危险化学品控制目录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禁止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目录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
附件2备注栏内编制依据:
A.《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7号)
B.《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
C.《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47号)
D.《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9号)
E.《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
F.《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公告2008年第1号)
J.《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09年第23号)
H.《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44号)
附件3
危险化学品限制生产规模、工艺、设备装置目录
附件4
危险化学品限制目录
附件4备注栏内依据:
A.《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7号)
B.《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0号)[《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公告(2023年)》(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32号)]
C.《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83号)
D.《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47号)
附件5
危险化学品控制目录
附件5备注栏内依据:
A.《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