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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时间: 2024-04-12 16:01:02 来源: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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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图解《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茂应急规〔2024〕1号


各区、县级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将《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 适用说明


  一、为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茂名市地方性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等内容。

  三、本《基准》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茂名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实施“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种类时,根据相应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

  四、本《基准》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从低到高划定为一般、较重、严重等不同的基础裁量阶次。同时,综合考虑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实际,区分违法所得数额、违法行为次数等不同适用情形,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权基准。

  五、本《基准》确定的裁量权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自然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阶次,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除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外,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对当事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九、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从重处罚。

  十、当《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从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阶次内处罚。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十一、违法案件案情复杂、情节特殊,在本《基准》中没有对应条款或对应条款无法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应当本着“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理确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基准》的处罚依据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以及责令消除或限期消除等表述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本《基准》执行过程中,茂名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发生变化的,或者在《基准》执行过程中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相符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十四、本《基准》自2024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本《基准》由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

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健全买卖合同档案和流向登记档案,如实记录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货源、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信息,并出具、保存相关凭证。档案、凭证留存三年备查。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没有建立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但有签订买卖合同,或合同保管期限不符合规定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虽建立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但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没有建立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且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健全买卖合同档案和流向登记档案,如实记录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货源、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信息,并出具、保存相关凭证。档案、凭证留存三年备查。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但登记内容信息不完整或档案、凭证留存不足三年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有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但没有如实登记信息或档案、凭证未健全完善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没有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且没有流向登记的档案、凭证的或未使用国家流向信息管理系统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4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对个人一次性购买超过十千克药量烟花爆竹的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个人一次性购买超过十千克药量的烟花爆竹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对个人一次性购买超过十千克药量烟花爆竹的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一年内存在一次违法行为的或未对个人一次性购买数量在十千克以上二十千克以下登记的

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一年内存在二次违法行为的或未对个人一次性购买数量在二十千克以上三十千克以下登记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一年内存在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未对个人一次性购买数量在三十千克以上登记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5

未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配送烟花爆竹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配送烟花爆竹。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配送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1至3次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3至5次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5次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6

批发企业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核定限量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核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核定限量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核定限量20%以下的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较重

超过核定限量20%以上50%以下的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严重

超过核定限量50%以上的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

7

零售经营者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30箱以下的或储存烟花爆竹药量在30千克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30箱以上50箱以下的或储存烟花爆竹药量在3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50箱以上的或储存烟花爆竹药量在50千克以上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8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一般

超过许可的品种1种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超过许可的品种2种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超过许可的品种3种以上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

9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核定限量20%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超过核定限量20%以上50%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超过核定限量50%以上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二)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适用《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

1

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超载充装

《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装卸的查验、记录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充装、装卸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超限超载充装。

《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超载充装的,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且没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且没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一年内被查处达三次及三次以上或者有造成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2

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未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制度的

《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在装卸前核验专用车辆资质、安全标识标志及定期检验证明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核验专用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核验装运介质和核定载质量是否与设计一致,核验专用车辆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从业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装卸。

《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未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制度的,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且没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且没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一年内被查处达三次及三次以上或者有造成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