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指同一行为,下同),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指同一行为,下同),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指同一行为,下同),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一)执法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指同一行为,下同),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倍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五、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受让或租借方卷团款潜逃,引发旅游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3)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5)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六、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受让或租借方卷团款潜逃,引发旅游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3)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5)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七、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八、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九、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9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3)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十、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9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3)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十一、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9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3)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十二、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一)执法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或经责令能及时改正,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
(1)经责令没有及时改正的;
(2)再次被查处的;
(3)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
3、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十三、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十四、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十五、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十六、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十七、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一)执法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十八、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十九、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二十、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
初次被查处,经责令能及时改正,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对旅行社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再次被查处的。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2)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3)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二十一、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旅行社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
初次被查处,经责令能及时改正,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对旅行社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再次被查处的。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2)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3)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二十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
初次被查处,经责令能及时改正,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对旅行社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再次被查处的。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2)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3)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二十三、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导游、领队人员在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但没有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其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二十四、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导游、领队人员在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但没有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其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二十五、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导游、领队人员在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但没有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其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二十六、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一)执法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1、《旅行社条例》: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或导游、领队人员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或导游、领队人员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二十七、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二十八、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旅行社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旅行社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二十九、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旅行社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旅行社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三十、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旅行社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旅行社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3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三十一、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一)执法依据:
1、《旅行社条例》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1、《旅行社条例》: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注:鉴于《旅行社条例》颁布后于《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前者效力应优于后者,故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旅行社条例》。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天不改的,视为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天不改的,视为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天不改的,视为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3)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天不改的,视为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三十二、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
初次被查处,经责令能及时改正,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对旅行社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再次被查处的。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2)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3)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三十三、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一)执法依据: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三十四、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三十五、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三十六、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一)执法依据: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三十七、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一)执法依据: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导游、领队人员在符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但没有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的。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其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三十八、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一)执法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被查处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引发旅游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三十九、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一)执法依据: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1个月;对领队暂扣其领队证1个月: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个月;对领队暂扣其领队证2个月: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4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3个月;对领队暂扣其领队证3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3)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处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对旅行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四十、不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
(一)执法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6个月: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6个月至9个月: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9个月至1年: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3)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四十一、不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的
(一)执法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6个月: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6个月至9个月: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9个月至1年: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3)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四十二、不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一)执法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6个月: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6个月至9个月: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9个月至1年: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3)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四十三、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一)执法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纠正,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倍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5倍的罚款;吊销其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四十四、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
(一)执法依据: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经营旅游业,应当公开经营项目、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提供与约定相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
初次被查处,经责令能及时改正,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对旅行社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再次被查处的。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2)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3)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四十五、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
(一)执法依据: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游经营者经营旅游业,应当公开经营项目、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提供与约定相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或者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或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四十六、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
(一)执法依据: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需要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或者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或者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
初次被查处,引发旅游者投诉能及时处理,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引发旅游者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四十七、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一)执法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被查处,但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5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2.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四十八、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一)执法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初次被查处,但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四十九、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一)执法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
当场初次被查处,经责令能及时改正,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1)当场初次被查处,没有随身携带导游证,不能及时改正的;
(2)事后被旅游者投诉,经查证属实,初次违规的。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2)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暴力抗法的;
(3)再次违规的。
五十、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一)执法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三十二条:“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注:鉴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行政法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前者效力应优于后者,故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初次被查处,但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五十一、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一)执法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初次被查处,但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五十二、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一)执法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对组团社给予警告: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
(1)初次被查处,但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2)再次被查处的;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建议国家旅游局取消组团社资格: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五十三、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
(一)执法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五十四、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的
(一)执法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6个月,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领队证6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五十五、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
(一)执法依据: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反法规的行为后果,基本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2、有下列一般违反法规的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处,但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3、有下列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6个月,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1)再次被查处的;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4、有下列特别严重违反法规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扣领队证6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1)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2)在行业内或境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的;
(3)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的;
(4)第三次以上被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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