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为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我局牵头草拟了《化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办法》的修订程序应按照草拟、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政府网站)、合法性审查、决策机构审议、发布、备案等程序执行。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时间:2018年12月18日至12月28日。
意见反馈方式:
1.发送电子邮件至:hz7221299@163.com。
2.联系电话:0668-7221299。
化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12月18日
化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改善人才居住环境,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我市创业,共建美丽化州,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工作要求和茂名市委印发《茂名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茂发〔2018〕6号)及化州市委、市府办公室印发《化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意见》(化办发〔2018〕9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多渠道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为在化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单位工作的人才,单位包括:化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级驻化单位、非公有制企业。
1类人才:国家级专家(“两院”院士,国家“前任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的高层次人才。
2类人才:省级专家(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青年创新奖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等)的高层次人才。
3类人才: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层次人才。
4类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和特殊技能人才的高层次人才。
5类人才:符合《化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意见》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人才公寓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公寓房源的筹集
第七条 人才公寓采用政府划拨土地新建和购买社会商品住房及租赁市场上的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八条 新建人才公寓户型套内面积的建设标准一般为60-120平方米,按二房一厅一厨一卫或三房二厅一厨一卫的户型进行建设,具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第九条 新建人才公寓可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并按需求情况进行合理的规划和供应计划。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建设计划及申请分配方案等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非公有制企业建设的人才公寓自主管理,不纳入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
第十条 企业自建人才公寓未能满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居住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年纳税达到1000万以上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申请市人才公寓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人才公寓房源和轮候的情况适当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项目的立项、招标、建设用地、规划、报建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建设合法。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才公寓须完全符合以下条件(属本市引进的高层次柔性人才除外):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考的公务员、事业人员或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招聘的人员要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且合同期3年以上。
(二)经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5类引进的人才。
(三)申请人和同共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0平方米以下,且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
(四)申请人未领取购房一次性补贴的。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十三条需要租住人才公寓的符合条件人员,须按要求填写《化州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并提供其它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统一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须提交资料:
(一)化州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人才的认证材料(复印件须盖单位印章,下同)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或编制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填表。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或在该部门网站下载《化州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由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如实填写。
(二)申请。填写《化州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后,由所在单位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表格和有关资料。
(三)受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租住人的申请条件通过到相关单位调查、网上查询、核对有关证书资料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四)公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经审批符合租赁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在网站、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映,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资格,并轮候分配住房。
(六)分配。人才公寓根据房源、人才层次、家庭成员进行合理分配。
(七)属本市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柔性人才需暂时或短期内居住人才公寓的,由用人单位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才公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租赁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按照5类引进的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排序,轮候分配。在房源不足情况下,同类层次人才按单位申请分配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各层次房源可相互调剂使用。
第五章 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租赁实行合同管理。房屋分配后,申请人在15日内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一次签约租住期不超过3年。租住期满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承租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交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退出房屋时返还(期间不计算利息);承租人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按时缴交租金。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化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意见》引进的对象人才层次实行定额计收。1类人才租金1元/套/月计收;2-4类人才的租金按1元/平方米/月计收;5类人才的租金按我市市区公租房租金标准的60%计收。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账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协助承租人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与承租人协商解决。入住后,租住人须按时缴纳人才公寓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承租人所属单位应主动申报并通知承租人及时腾出租赁的人才公寓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租赁合同到期不申请续租的;
(三)已在市区购买住房(包括入住对象的配偶、子女)或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四)承租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调离化州的;
(五)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退出租赁的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人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办理退房手续,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房当日,并腾空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终止其租赁合同,责令收回租赁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人逾期拒不腾退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将公寓住房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承租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其它不适合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所属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承租人擅自转让转租等行为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收回相关住房,没收承租人缴交的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记入人才公寓租赁诚信管理档案,并抄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在人才认定、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