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第四批取消住房
保障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茂南区、电白区民政局、市区各街道办、市区公房管理所: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关于公布2015年茂名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标准的公告》(茂府通[2015]8号)的规定,经核查,黄继新等 18 户不再符合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决定取消其保障资格。其中,黄继新等 4 户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何锦媚等 14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上述 18 户家庭由于人均收入、居住面积或拒绝提供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等原因,均已不再符合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现决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取消其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资格,分别退出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保障性住房被收回的住户,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文件规定,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相应调整租金。符合上述条件、拟申请转为公租房的人员,可于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区公房管理所提出申请。
在清退过程中,请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宣传说服工作。
附件:
1. 2015年第四批取消实物配租保障的户主名单
2. 2015年第四批取消租赁补贴保障的户主名单
茂名市房产管理局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一:
2015年第四批取消实物配租保障的户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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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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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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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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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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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2015年第四批取消租赁补贴保障的户主名单
何锦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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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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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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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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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炳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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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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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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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健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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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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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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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金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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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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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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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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