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茂名市茂南区202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1〕178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及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茂南区羊角镇石曹村桂樟岭、屋地岭第一、屋地岭第二、望天塘、石曹第一、石曹第二、大塘边第一、大塘边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2.0592公顷(耕地8.1546公顷、园地1.9639公顷、林地1.74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9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4159公顷,以上合计12.475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茂名市茂南区城镇建设用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编号:440000202103795191),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用地单位按照规定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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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ICP备0508599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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