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高州市2020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0〕443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及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高州市石仔岭街道塘背村塘背、肖山、秀观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5186公顷(耕地0.3368公顷、林地0.12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7公顷)、未利用地0.03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0.556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高州市城镇建设用地,用于商服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编号:440000202004211092),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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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ICP备0508599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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