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茂名市博贺湾大桥及连接线新建工程项目项目用地的请示》(茂国土资请〔2018〕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滨海新区电城镇白蕉村兴平山、学校经济合作社、白蕉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8037公顷(园地0.7995公顷【可调整园地0.79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0.0008公顷,以上合计0.804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办理国有农用地3.8629公顷(园地0.0369公顷【可调整园地0.0369公顷】、其他农用地3.826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1630公顷,未利用地6.1905公顷;上述合计15.0209公顷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茂名市博贺湾大桥及连接线新建工程项目用地。供地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耕地储备指标(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44092320090007)补充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供地情况须依时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