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茂名市市民大道二期新建工程(K6+720-K8+487段)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茂国土资请〔2017〕53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市将七迳镇木等村垭田、木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那艮村陂角、那艮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5.1514公顷(耕地1.2762公顷、园地3.8596公顷、养殖水面0.01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5.151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时同意将广东省曙光农场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6473公顷(耕地0.005公顷、园地0.64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5.7987公顷,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茂名市市民大道二期新建工程(K6+720-K8+487段)项目用地。供地时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098220110022)补充耕地,同时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高新区管委会认真履行承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和类别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