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茂名水东湾新城智城大道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茂国土资请〔2016〕266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市将电白区高地街高地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经济合作社、那花社区属下经济合作社,沙院镇琼凡村、五和村属下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农用地10.3323顷〔耕地2.8570公顷、园地5.0998公顷(可调整园地2.0760公顷)、林地2.37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1.2097公顷、未利用地0.1493公顷,以上合计11.6913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茂名水东湾新城智城大道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090320100004、44090320100009)补充耕地,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和类别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上述土地批准后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