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茂国土资请〔2016〕16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市将电城镇北山村、北中、北上、北下经济合作社,北山村塘头南、塘头北经济合作社,北山经济联合社、下海经济联合社,岭脚村上岭脚、下岭脚经济合作社,岭脚经济联合作社,下海村深泉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7.3864公顷(耕地4.1787公顷、林地42.9567公顷、其他农用地0.2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4546公顷、未利用地9.4786公顷,以上合计57.3196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同意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092320060001)补充耕地,同时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和类别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具体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