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茂名市茂南区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茂南国土资请字〔2012〕9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报省批准,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5〕658号)的精神,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区将公馆镇周坑村民委员会及属下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2.7910公顷(耕地2.1904公顷、园地3.2038公顷、林地27.0256公顷、其他农用地0.37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6530公顷,以上合计33.4440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44090220100010)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区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你局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上报批准后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9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茂南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