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项目(茂名段)用地的审查报告》(茂国土资报〔2015〕139号)及有关材料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茂名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913号)转发给你市,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办理:
一、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二、对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函〔2005〕72号、〔2006〕41号、〔2009〕48号,茂国土资函〔2010〕3、208号、〔2013〕380、382号)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达到占补平衡。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批后征地实施情况按规定及时反馈给我厅。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茂名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913号)(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