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国土资复〔2015〕39号
化州市国土资源局: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化州市下郭街道下郭村丽珠社经济合作社要求将旧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化国土资请字[2013] 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已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根据省厅批复文件(粤地政〔2015〕2号)的精神,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下郭街道下郭村丽珠社经济合作社位于下郭街道下郭村丽珠小区地段的0.8288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请你市政府严格按照拟订的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改造并按照省、市有关“三旧”改造的政策要求供应和使用土地。涉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该宗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