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国土资复〔2015〕28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经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4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茂高新土请〔2014〕4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已报省批准,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5〕275号)的精神,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七迳镇尼乔村织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建设用地5.3722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开发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你分局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上报审批后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批后征地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3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