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国土资复〔2013〕163号
高州市国土资源局: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高州市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高国土资请[2012]13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局已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根据省厅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3〕1002号)的精神,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潘洲街道谢村蒋屋一村、蒋屋二村、山美街道同进村平坡一社、平坡二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9.5245公顷(耕地8.7156公顷、园地19.3023公顷、林地1.3108公顷、其他农用地0.19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4736公顷(合计29.998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将广东省火星农场国有农用地8.7067公顷(园地7.3646公顷、林地1.34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38.7048公顷。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高州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途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粤国土资(验)函〔2009〕20号)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高州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你局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