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国土资复〔2013〕153号
茂港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茂港区2012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茂港国规建请[2013]3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局已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根据省厅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3〕1125号)的精神,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区将位于羊角镇石曹村委会上宾塘村第一、第二小组,南香村委会田头屋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0051公顷(耕地0.6137公顷、养殖水面0.39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与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5344公顷、未利用地0.0989公顷(合计1.638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途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粤国土资(易验)函〔2003〕21号)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区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茂港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你局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