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337号)同意征收七迳镇那艮村大塘缺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0716公顷,作为茂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
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七迳镇那艮村大塘缺经济合作社,具体以测量放线的界线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七迳镇那艮村大塘缺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0716公顷(园地12.6074公顷、其他农用地0.4642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园地77.880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5.5800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其他农用地3万元/公顷,园地按茂府〔2012〕104号文有关规定计补。
五、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生产安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留用地安置、就业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原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地址:七迳镇素水开发区,联系人:谭添武,联系电话:0668-263822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原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本公告期限为15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如对批准征地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2019〕337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如认为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与粤府土审(01)〔2019〕337号征地批复不一致,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337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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