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茂名市电白区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149号)同意征收电白区沙院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20.2752公顷,作为电白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电白区沙院镇琼凡经济联合社、沙院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以测量放线的界线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电白区沙院镇琼凡村琼凡经济合作社、昌畔经济合作社,沙院居墨斗经济合作社。征地总面积20.2752公顷〔耕地(旱地)0.8768公顷、园地11.0894公顷、林地8.3090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耕地(旱地)107.4600万元/公顷,园地85.9680万元/公顷,林地71.6400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耕地(旱地)2.2500万元/公顷,林地3.0000万元/公顷,园地按实际种植作物计补。
五、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原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水东湾新城分局(联系人:陈耀友,联系电话:2538926,联系人:林福清,联系电话:1392757197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茂名市电白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本公告期限为15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如对批准征地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就粤府土审(01)〔2019〕149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如对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与粤府土审(01)〔2019〕149号征地批复不一致的内容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茂名市电白区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149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