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
高新区至水东湾新城一级公路新建工程(工业大道南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茂名市工业大道南侧,具体以测量放线的界线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七迳镇七迳镇山岚村上坪洋第一、二、下坪洋第一、二、中坪洋、排山、上山岚第一、二经济合作社、东山村陂仔、企岭、南川、八角第一、二、长山第一、二、马谭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7.3835公顷(其中水田5.6736公顷、旱地4.2050公顷、园地3.9037公顷、林地3.4247公顷、建设用地0.176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标准:水田(含水浇地)88.5万元/公顷,旱地81.42万元/公顷,园地77.88万元/公顷,林地42.48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1.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水田、旱地1.5万元/公顷,林地2.25万元/公顷,园地另计补。
五、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地址:七迳镇素水开发区,联系电话:邓聪、陈敏华0668-263097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本公告期限为15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被征地单位如对批准征地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462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高新区至水东湾新城一级公路新建工程(工业大道南段)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462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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