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有关单位,市局滨海新区、高新区分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进一步规范茂名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202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奖励按《茂名市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办法(试行)》(茂府规﹝2023﹞3号)执行。
第三条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总体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的论证、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二)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三)定期退出,滚动安排。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
(五)突出重点,奖补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政策任务、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以及资金支出进度、绩效、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业务主管科室负责职能范围内的资金预算编报,制定资金分配计划;组织项目入库;制订下达任务清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信息公开;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合同签订、验收、审批项目变更事项;对下达市直用款单位和区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科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汇总、审核和上报茂名市财政局。
第七条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确保完成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细化分配市级下放区县资金的具体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审批所分配项目变更事项、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相关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要求,严格遵守工作规范,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交系统完整的工作报告;客观、及时地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反映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在过程中接触到的工作资料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条 评审专家根据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和要求,严格遵守评审工作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和区域布局。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等方向。
(二)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创新主体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知识产权贯标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促进、知识产权提质增效、国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茂名市企业知识产权主题沙龙活动、知识产权助力科创企业上市培育等方向。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茂名市政府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推进、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加强部门执法协作和区域协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与维权援助、提升基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力、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与国际交流合作、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加强地理标志获权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设发展与能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重大问题研究解决等方向。
(四)知识产权运用和商标、地理标志品牌战略。主要用于支持茂名市战略性产业集群专利导航工程、茂名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导航与质量监控、茂名市区域产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中心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茂名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交易博览会、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知识产权保险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广、知识产权军民融合促进计划、茂名市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促进工程、高校科研机构对接园区对接产业专利转化实施、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促进、企业海外商标品牌布局、商标注册建设发展、地理标志产品运用促进等方向。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代理行业监管。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茂名分站点运营服务、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文献服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便利化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商标代理质量提升及行业监管服务、茂名市企业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主题沙龙活动、茂名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国家级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建设、知识产权项目跟踪管理与绩效评价、知识产权服务便利化建设、专利导航成果标准化应用研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保障、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建设等方向。
(六)知识产权开放合作,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粤港澳台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国际知识产权动态研究等方向。
(七)知识产权文化传播。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传统媒体宣传、知识产权新媒体传播、知识产权保护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宣传、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研究、知识产权文化传播多媒体制作、知识产权文化社会传播等方向。
(八)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强市战略过程中确需开展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安排的项目。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专项。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会议费/差旅费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包含调查、走访)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2.软硬件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软硬件设备和软硬件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软硬件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软硬件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3.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4.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编制外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预算根据项目研究据实编制。
5.人员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聘用制人员的费用。人员费预算根据项目研究据实编制。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服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第三方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8.培训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9.项目管理费。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等。
10.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除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外,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工资性支出、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有示范效应,跨地区以及由市规划的项目等,可保留由市级审批具体项目。
保留市级审批的具体项目由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采用项目制方式,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方法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十四条 属于直接面向基层、由区县或用款单位实施的资金,原则上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下放区县或用款单位的资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各市提交的项目预算申请,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效等情况,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区县或用款单位,由区县和用款单位参照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做法,以项目制方式进行分配。
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各地区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第五章 保留市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茂名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要求和绩效目标,发布保留市级项目的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责任科室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一)对不符合第十六条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二)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
(三)对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行为的,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评审会、论证会等方式。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取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项目实施(课题研究)或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团队构建、管理制度、创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以及年度工作任务确定的工作项目,如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时,可采用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1.项目承担单位为唯一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由其他申报单位承担。采用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立项单位时,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业务主管科室、驻局纪检监察组同时参与讨论,并做好记录作为立项依据。
第二十条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责任科室可根据初审结果,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决定拟入库项目。
第六章 保留市级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
对非事后补助的超过1年(含1年)的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采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非事后补助立项项目的验收。
非事后补助立项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延期验收项目的请示,由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责任科室审查,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项目验收可延期进行,项目延期验收的时间节点应不超过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12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可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验收。项目验收由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责任科室组织。
第二十三条 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验收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项目合同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发出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将验收材料报送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责任科室。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报送验收材料且对项目责任科室的催办拒不配合的,通报批评;如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提供验收材料,按验收不通过处理,原则上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二)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责任科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汇总专家验收意见。
(三)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责任科室根据需要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检查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
(四)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责任科室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审查,确定验收结论,将确定的验收结论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按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提交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验收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二)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三)项目成果及项目成果佐证材料;
(四)项目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
(六)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中央、省级和市级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七)其他相关附件。
若干家单位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主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第二十六条 专家验收评审。专家验收评审采取函审的方式。
(一)专家组成。在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由5名(含)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专家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二)专家验收评审程序。
专家函审程序。由验收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知识产权工作项目验收评价表》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量化评分在60分以上(含)(满分100分),视为项目通过验收。专家组组长汇总所有专家评分及意见后,填写《知识产权工作项目验收意见书》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专家验收意见应包括: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验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验收要求。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同意通过验收及有关建议。各专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项目通过验收”或“项目不通过验收”。
项目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专家验收评价意见为“通过”的数量超过专家组人数五分之四的,根据需要实地核查属实的,视为项目通过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项目不通过验收: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或未经批准对经费开支进行调整的。
第二十八条 验收整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合同终止,由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费按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对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进行通报,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未来3年申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果公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项目责任科室根据《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形成综合验收意见,在项目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在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项目验收结果。
第三十条 涉密成果管理。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下放区县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下放区县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具体要求和绩效目标,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含政府采购、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或后补助方式分配),经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集体研究决策、公示等环节,确定区县级储备项目并入库管理。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和各地区任务清单后,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对市级任务清单进行分解,制定本地区年度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确定具体项目,在收到下达资金和市级任务清单后60日内形成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含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承担单位、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内容、绩效目标等)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及时组织启动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有关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政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区县。
第三十二条 下放区县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县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支出进度、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事中事后工作经费集体总额区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
第三十四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劳务费、咨询费等。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发生的委托业务费、劳务费等。
第三十五条 区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用款单位确实无法完成约束性任务的,经单位党组会议审议后,可向市局提出申请,将专项资金调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由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并抄送茂名市财政局。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核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专项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交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个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终止或变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组织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终止的项目,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绩效自评的内容包括: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