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落实医疗价格调整工作,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我市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与价格政策有效衔接,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便于广大群众全面深入了解政策,市人社局就该政策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原因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政策事项的通知》(粤卫〔2017〕64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函〔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配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的门诊诊查费纳入我市医保报销范围。
二、报销标准和报销办法
市内二、三级公立医院改革医院调整后的门诊诊查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标准为3元/人·次,参保人在医院门诊就诊时直接联网结算,无需额外办理报销。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粤ICP备0508599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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