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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贯彻意见》(汕府〔2015〕67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府〔2015〕28号、汕府〔2015〕67号、粤财社〔2015〕109号修改以及新增的补贴项目
修改的补贴项目包括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新增的补贴项目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根据以上修改和新增的补贴项目及有关新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一次性创业资助操作办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汕头市创业租金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操作办法》、《汕头市创业孵化补贴操作办法(2015年第二次修订)》,见附件1-4,同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关于明确我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汕人社发〔2015〕7号)有关资金补贴的项目、范围、对象和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根据粤府〔2015〕28号、汕府〔2015〕67号、粤财社〔2015〕109号和本通知精神,把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提高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效益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将新修改和增加的补贴办事指南、办理机构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服务。要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各类人员和单位申请和享受扶持政策。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附件2
汕头市创业租金补贴操作办法
(2015年第二次修订)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注:1.本办法所称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2. 补贴对象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提出补贴申请时须是在校或毕业5年内;补贴对象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出补贴申请时须是领取毕业证5年内。以向人社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
3.补贴对象属登记失业人员的,须先登记失业后成功创业;补贴对象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须先登记失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成功创业。
4.各类补贴对象须在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初创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以向人社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时间为界点计算,可按年度连续申请补贴至满3年。中途有年度中断申请的,后续年度的申请须在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初创期内。
5.不享受补贴对象:符合条件合伙创业的人员,只能以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申请人,其余人员不享受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大于或等于4000元的,按每年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租金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四、资金来源
创业者申请租金补贴,按创办企业(或其他创业实体)隶属关系,在所属的市或区(县)从各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补贴申请程序
本项目按年度申请。申请时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其中1-7一式2份):
1.《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的应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属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属留学回国人员的应提供国家教育部授权机构出具的最高学历(学位)鉴定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属登记失业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指定的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5.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6.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7.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8.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登记享受补贴情况后退回)。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补贴审核及拨付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按月集中汇总审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提出拨款意见,连同审核完毕的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同级人社部门,由同级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七、其他事项
租金补贴发放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申领人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登记享受补贴内容。
附件2-1: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创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税务登记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其他)及登记注册时间
社保登记证号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就业创业证号
人员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复退军人 □军转干部 □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请在选项前空格内打“√”,只能选一项)
联系电话
学生证号 (在校生填写)
毕业证号及毕业时间(毕业生填写)
租用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申请补贴期限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补贴金额(元)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无误。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
意见
根据 (文号),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领创业租金补贴条件,给予租金补贴共 元。经公示无异议,同意报财政部门复核拨款。
经办人: 初审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附件4-2
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入驻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日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服务协议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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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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