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 目录清单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茂名市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6-12-07 00:00:00 来源: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号:默认 超大 【打印】

茂发改价格〔2016956

                          


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各区和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附件1)的要求,我们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转发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现金结算尾数取舍问题的通知》(茂价〔2000112号)等政策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并在省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范围内,对我市现行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保持原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重新归并整合为《茂名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3)及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

    (一)全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文件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对现行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以废止的政策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政策文件,均要相应予以废止或修改,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严格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列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制定,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统一执行,不得擅自设立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需新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程序报省卫生计生委确定公布。

    (三)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对按规定放开的价格,完善价格行为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并发布实施。

1.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分为三种等级,分别为三级、二级、一级(没有定级的按一级计),三种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3所对应等级的项目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无需向政府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2.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9/次,具体规定详见附件4

3.我市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次,具体规定详见附件5

4.公立医疗机构的计划生育手术价格,仍按原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原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粤计生委〔200255号文(详见附件6)的规定执行。

5.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管理仍按市政府批复的相关文件执行。已实行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在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时,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在我市现行价格的基础上,分别按市政府批复文件(茂府办函〔201410号文、茂府办函〔201521号文、茂府办函〔201581号文、茂府办函〔2015130号文、茂府办函〔2015193号文、茂府办函〔2015194号文、茂府办函〔2015195号文)的调整幅度执行,执行的价格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6.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管理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7.《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和“说明”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患者需使用“除外内容”中列明的需另外计费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时,医疗机构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的,不得收费。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医保管理规定,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控制工作。

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一)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加强指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杜绝滥检查、滥开药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

(三)加强放开后的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做到放管并重。各级价格监测预警机构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常波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本通知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文件、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07号)

     2.予以废止的茂名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文件目

     3.茂名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4.关于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价〔2011161号)

         5.茂名市物价局 茂名市卫生局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茂名市村卫生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价〔2013132号)

         6.落实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55号)

 

  市发展改革局  市卫生计生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