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发改价格函〔2015〕760号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放开取消转移部分商品和服务
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茂南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电白区、各县级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取消转移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清理文件
《茂名市物价局关于市国土资源局勘探测绘院收取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的批复》(茂价〔2013〕15号)和《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茂发改价格〔2015〕109号)自2015年8月15日起废止。请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勘探测绘院及时到市发展改革局(收费管理科)注销(换领)《收费许可证》。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抓紧清理当地制发(含转发原茂名市物价局、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政策文件,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注销(换领)《收费许可证》。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加强市场行为监管
在甘蔗(糖料蔗)收购价格,房屋、土地测绘收费,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经营者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放开价格后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动。同时,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对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的管理,平衡调整公布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制定国有土地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这3项转移事项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
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