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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罚〔20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名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 2026-06-01 11:47:40 来源: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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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茂名通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5DJPF5E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南海街道进港大道**小区

  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2026年1月15日对你公司年产20万吨配合饲料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原年产20万吨配合饲料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于2007年、2011年各新建了1条膨化生产线,增加了膨化生产工艺,并配套了膨化机2台、烘干机2台、冷却器2台、混合机1台等主要生产设备,2021-2025年实际膨化饲料产量分别为38287吨、33796吨、26992吨、35120吨、33184吨;且于2016年2月,新增并投入使用了1台10t/h的天然气锅炉。你公司扩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你公司实施了“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是我局2025年12月5日、2026年1月15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原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于2007年、2011年各新建了1条膨化生产线,于2016年新增了1台10t/h的天然气锅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

  二是你公司2026年1月15日提供的《茂名通威生物有限公司2021-2025年生产量统计表》等证据,证明你公司2021-2025年实际膨化饲料产量均超过1万吨每年。

  三是你公司2026年1月15日提供的《湛江恒润成套工程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HR2007-10-11-1)、《湛江恒润成套工程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HRHT20111102TWMM)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于2007年、2011年各新建了1条膨化生产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6〕3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组织举行了本案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就本次行政处罚提出以下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你公司无法办理环评是因政府规划调整导致地块用途变更的客观不能,企业无主观过错。第二,你公司实施的扩建与技改旨在提升环保水平,无违法恶意,且监测结果达标,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第三,我局拟作出累计44.2万元的罚款处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同时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并处罚款属于重复追究。第四,你公司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免予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第一,建设单位是履行环评及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法定责任主体。政府规划调整是后续发生的外部因素,不能免除或抵消企业在此前实施建设时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公司进行多次扩建时,理应知晓并遵守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存在主观过错。你公司所述“客观不能”办理新环评,与其多年前未批先建、长期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无直接因果关系,该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设立环评和环保竣工验收制度,旨在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即将扩建项目投入生产,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核心程序性规定,构成了违法事实。监测报告显示排放达标,主要说明其目前的污染治理设施有效,但不能反证你公司当初的建设行为合法,也不能免除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拟作出的罚款金额,是严格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罚则,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等)综合裁量得出,拟罚款数额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量罚适当;对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罚款,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非重复处罚,于法有据。第四,你公司“未验先投”行为持续时间长,侵害了环保管理秩序,违法性质不属轻微,且至听证时手续仍未完备,不符合“及时改正”和“无危害后果”的法定要件。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已制定并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以清单形式明确了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该目录所列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范畴。因此,经研究,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你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公开道歉承诺申请书》,请求以从轻行政处罚。经复查,我局确认你公司扩建膨化线已停止生产,并承诺在补办好环评相关手续后才恢复生产,且你公司积极协调解决了地类问题,委托第三方开展环评编制工作,你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因此,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经审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适用“裁量起点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0%”的裁量标准。计算得拟处罚款为36万元(计算公式:100万×(20%+5%+11%)=36万元)。同时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你公司已公开道歉承诺,按降低50%处罚计算得罚款18万元(计算公式:36万×(1-50%)=18万元);因降低后的罚款额(18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按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进行罚款。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