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6〕6号
当事人名称:茂名市康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BUPGL32P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河东街道双山五路**大院**号首层**号房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购置了1台口腔颌面锥型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Bondream3D-1020MS-13*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上述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你公司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已于2024年1月16日投入使用该射线装置。你公司实施了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是我局2026年3月17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你公司2026年3月17日提供的《广东优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购置了1台口腔颌面锥型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Bondream3D-1020MS-13*10,并投入使用。
二是我局2026年3月17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你公司2026年3月17日提供的《广东优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等证据。证明你公司购置使用的1台口腔颌面锥型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Bondream3D-1020MS-13*10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三是我局2026年3月17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你公司2026年3月17日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虽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但没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是你公司2026年3月17日提供的《关于对康雅口腔门诊部一楼口腔CBCT诊断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茂南卫医政函[2024]36号)》《关于对康雅口腔门诊部一楼口腔CBCT诊断新建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核的批复(茂南卫医政函[2025]79号)》复印件;我局2026年4月8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使用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是我局2026年3月17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使用射线装置无相应的违法所得。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6〕9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就本次处罚提出以下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我局在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后,再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程序违法。第二,你公司不存在逾期不改正的情节,我局适用法律错误。第三,你公司属首次违法,符合“首违不罚”的情形,应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第一,《环境问题整改通知书》(茂环(茂南)通〔2026〕16号)是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线索后,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在立案前或立案初期制发的行政指导性文书。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状态,不替代对已发生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罚。本行政处罚案件的线索来源于生态环境部的专项调研检查,违法行为(无证使用射线装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在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责令〔2026〕5号)后,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程序连贯且合法。已完成整改可以成为行政处罚裁量时从轻的考虑情节,但不能否定对已发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第二,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应当基于其完整的法律条文结构,该法律条文清晰表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与“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是针对该类违法行为并行不悖的法律责任形式,前者旨在恢复行政管理秩序,后者旨在惩戒已发生的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对应的法律后果是“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这是针对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更为严重的处置措施。不能将“逾期不改正”错误地理解为实施“罚款”处罚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是基于其“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这一既定违法事实,而非基于其“逾期不改正”。因此,适用该条款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法律适用完全正确。第三,辐射安全直接关系到操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态环境安全,属于重点监管领域。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行为,规避了生态环境部门准入审查和日常监管,本身就构成了对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潜在的实质性危害与风险。不能以未发生即时、可见的辐射事故来简单认定“没有危害后果”。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已制定并发布了《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以清单形式明确了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该目录所列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范畴。我局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已严格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进行裁量,并充分考虑了你公司“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备”、“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从轻情节。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合法且合理。因此,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七章第十六点§7.16,适用“没有违法所得裁量起点5%+Ⅲ类射线装置8%+射线装置3台以下3%+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完备0%+整改情况立即停止违法行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5%+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0%+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0%+配合调查0%”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31000.00),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5%+8%+3%+0%+0%+15%+0%+0%+0%)×10万=3.1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