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星皓钮扣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2MUK15F
地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2日,你公司正常生产。我局发现你公司北面沉淀池旁边的围墙下方有一根向外延伸的白色PVC管正在排放废水。我局委托了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众惠检测)检字第ZH20251126004号)结果显示,你公司的外排废水中污染物因子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分别为260mg/L、68.3mg/L,均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COD≤11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mg/L)。你公司实施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是我局2025年11月12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片,你公司2025年11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向外延伸的白色PVC管2025年11月12日正在排放废水,我局委托了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陪同见证下,对你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二是广东众惠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6日提供的《检测报告》((众惠检测)检字第ZH20251126004号)及原始记录数据表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污染物因子COD、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均超过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三是我局2026年1月20日制作的《检测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我局已将检测报告结果告知你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6〕2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2026年2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核查,你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4日前将北面沉淀池的穿墙PVC管道拆除,原PVC管道的废水已通过新建的PVC管流入厂区围墙边新安装的不锈钢暂存罐内,并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经研究,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在《茂名论坛》网站上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经审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适用“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2个2%+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的裁量基准,计算拟处罚款为14万元(计算公式:(7%+2%+0%+0%+0%+5%+0%)×100万=14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你公司已公开道歉承诺,按降低40%处罚计算得罚款8.4万元(计算公式:14万×(1-40%)=8.4万元);因降低后的罚款额(8.4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10万元),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