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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罚〔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化州市华逸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时间: 2026-03-10 10:11:31 来源: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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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化州市华逸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负责人:曾*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958485878

地址:化州市鉴江区茂化公路*****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2025年11月13日正常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我局委托茂名市鼎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厂污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XJC202511W1224)显示,你厂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8.86mg/L,超过化州河西产业聚集区水质净化厂处理工艺要求标准(总磷≤8mg/L)。你厂实施了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是我局2025年11月13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片,你厂2025年11月13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厂2025年11月13日正常生产,我局委托了茂名市鼎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厂授权委托人的陪同见证下,对你厂污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二是茂名市鼎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6日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XJC202511W1224)及原始记录数据表等证据,证明你厂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超过化州河西产业聚集区水质净化厂处理工艺要求标准限值。

  三是我局2025年11月28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测报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我局已将检测报告结果告知你厂。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向你厂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6〕1号),拟对你厂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权利。2026年2月6日,你厂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对你厂组织复查,委托了茂名市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复查《监测报告》(茂名化环监字(2026)第02-006号)的结果显示你厂排放的水污染物符合化州河西产业聚集区水质净化厂的进水水质标准限值要求,你厂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经研究,我局决定准予你厂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厂于2026年3月5日在《茂名论坛》网站上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经审查,我局决定对你厂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九点§2.9,适用“超标情况超标1倍以下,废水日排放量100吨以下”的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计算拟处罚款为12.5万元(计算公式:(10万+15万)÷2=12.5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你厂已公开道歉承诺,按降低50%处罚计算得罚款6.25万元(计算公式:12.5万×(1-50%)=6.25万元);因降低后的罚款额(6.25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10万元),按法定最低罚款额进行罚款。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厂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