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连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利羽蛋白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MA52P8TM04
地址:高州市石鼓镇九罡工业区内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7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状态下,活性炭吸附箱箱屉中的活性炭已失去基本形状(碎散状态),轻触即碎,基本失去吸附能力;以及未开启使用脉冲反向布袋除尘器,且除尘布袋糊袋严重。你公司从2021年安装活性炭吸附箱及脉冲反向布袋除尘器以来,从未对上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亦未更换过活性炭及除尘布袋。你公司涉嫌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16日、7月25日制作《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及7月16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责改〔2025〕1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2025年9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罚〔2025〕29号)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
2025年8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组织复查,发现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的脉冲反向布袋除尘器的操控电箱已拆除,检查门处于打开状态,内部大部分除尘布袋已经拆除,你公司仍继续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8月4日制作《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5〕38号),拟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2025年11月18日上午,我局公开举行了本案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就本次处罚提出以下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我局送达你公司初始处罚决定的时间(9月15日),晚于对你公司的复查时间(8月4日),未按先作出初始处罚决定,再组织复查的程序进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第二,2025年8月4日我局复查时你公司锅炉运行仅系配合更换脉冲反向布袋除尘器,并未实际投料,并没有处于生产状态。第三,你公司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复查时你公司正在整改过程中,我局认定“拒不改正”与事实不符。经研究,我局认为:第一,你公司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的相关规定内容,并非按日连续处罚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则按日连续并不要求先作出初始处罚决定,再责令改正,然后组织复查。关于程序规范,应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及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复查”之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7月2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环责令〔2025〕11号),并于8月4日对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初始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罚告〔2025〕29号)于9月15日依法送达,符合“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在初始处罚决定之后作出”的程序要求。因此,本案执法程序合法,不存在你公司所称的程序违法问题。第二,8月4日复查的现场检查笔录明确记载“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场有工人正在作业,原料仓堆放有数堆鸡鸭毛等生产原料,化制(高温蒸煮)、粗破碎、缓存仓、冷却、细破碎等生产工艺均正在运行。”相关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你公司当日处于生产状态。案涉脉冲反向布袋除尘器系原料仓库配套治理设施,与锅炉是否工作完全无关联,你公司主张关于锅炉工作是为了配合更换脉冲反向布袋除尘器的观点不能成立。且只要原料仓库存有物料,即会产生并排放大气污染物,应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你公司关于“未投料即非生产状态”的主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第三,你公司已于8月1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项目整改合同协议》,与第三方约定更换脉冲反向布袋除尘器等内容,已正在采取整改措施,这点我局予以认可,但我局7月29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确要求“立即改正”。8月4日复查时,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脉冲反向布袋除尘器操控电箱已拆除,检查门开启,大部分除尘布袋已移除,污染防治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拒不改正”的认定,不仅考量是否着手整改,更需审查是否在责令期限内实际停止违法行为。本案中,你公司未在责令改正期间有效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故我局认定其“拒不改正”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因此,经研究,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第一款“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第十九条第二款“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自2025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10万×6日=60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