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5〕40号
当事人名称:茂名市万冠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BQYNMJ4R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黄竹山村委会****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检测的车辆中,车牌号码为粤KWQ926、粤K0220C、粤KX759P、粤KGN858、粤KW683B、粤KVZ760、粤K1C345、粤A2H55M、粤K1809G、粤K8712U、粤PGV448、粤K133EB、粤K80Z65、粤K1036G、粤S5T05Y、粤K360L6、川GP5T95、粤KYT275、粤BQ937T、粤QWU783、皖B19W09、粤KV0601、粤KPN318、粤K190F5、粤KMQ256、粤AFH3519、粤BL433E、粤KWO31V、粤K695CX、粤K95S39、粤K1987W、粤K091D6、粤KE810Q的共33台非丰田牌车辆出现丰田牌车辆OBD控制单元CALID和CVN编码情形;车牌号为粤K06360、粤KNZ826、粤K51B50共3台非本田牌车辆出现本田牌车辆OBD控制单元CALID和CVN编码情形,涉嫌利用连接OBD作弊装置通过车辆OBD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你公司2024年6月21日对粤KU1298车辆,2024年7月2日对粤KA700D车辆,2024年9月13日对粤JVE586车辆进行检测时,在车辆明显排放黑烟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3.你公司在2024年10月28日对车牌号为粤KH923Q车辆检测过程中擅自改变机动车检测方法,出具虚假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你公司涉嫌在对以上40台机动车检测时实施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每台车辆收取了环检费用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是我局2025年9月5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实施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我局2025年9月5日提取的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在粤KU1298、粤KA700D、粤JVE586共3台车辆明显排放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三是你公司2025年9月5日提供的4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对上述40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四是你公司2025年9月5日提供的40份《收费单据》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对上述40台车辆按每台车辆收取了环检费用5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5〕40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5年10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我局2025年11月12日组织对你公司进行复查,确认你公司已积极开展涉案的40台车辆召回复检工作,并采取多项措施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因此,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经审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对罚款从轻幅度为5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点§3.23,适用“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5项以上,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并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伍佰元(¥217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伍佰元(¥2195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