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5〕39号
当事人名称:李*光
身份证号码:44098119******6811
住址:广东省高州市马贵镇埕垌马六垌村****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广东润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近三年生猪实际年屠宰量分别为:2023年371887头,2024年358965头,2025年1-5月153361头,实际年屠宰量已超过该公司环评文件规定的年屠宰生猪量18.25万头的屠宰规模。为配套该公司生猪屠宰改扩建项目建设,该公司2021年6月采购了单级螺旋自动刨毛机,2022年11月该改扩建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未按要求编制、报批环评文件并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实施了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是我局2025年6月13日制作的《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证明该公司擅自扩大生猪屠宰规模,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
二是该公司2025年6月13日提供《生猪屠宰场改扩建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书(项目编号:ZX2022-ZHG05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等证据,证明该公司实施了生猪屠宰改扩建项目,并于2022年11月建成投入使用。
三是该公司2025年6月13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明该公司的屠宰项目属于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项目。
四是该公司提供的《广东润汇食品有限公司2003年至2025年6月屠宰生猪头数明细表》、《说明》等证据,证明该公司实际年屠宰量已超过该公司环评文件规定的屠宰规模。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作为广东润汇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向你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5〕32号),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年8月25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组织举行了本案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对本案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同时提交了3份证据,提出了以下意见: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始终积极主动配合,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梳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请求我局从轻行政处罚。听证会结束后,你向我局提交了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请求我局从轻行政处罚。经我局复查,确认该公司已于2025年9月2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编制办理项目环评报告书、排污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等环保手续,已完成该公司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初稿编制工作,并将评价信息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计划按程序尽快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该公司就违法行为已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且该公司在执法过程中始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我局认为该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采纳该公司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对你从轻行政处罚,从轻幅度为20%。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点§1.8,适用“裁量起点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0%”的裁量标准,并结合本案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幅度,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陆佰元(¥81600.00元),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25%+10%+5%+0%+0%+11%+0%+0%)×20万×(1-20%)=8.16万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