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5〕35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好味快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121QM63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电白工业园区反哺创业片区****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日,你公司正常生产,我局委托了广东环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广东环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HJ25070205)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6.59mg/L,超过了安乐水质净化厂设计的进水水质标准限值5mg/L。你公司实施了超过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HJ25070205)、《关于年产3300吨鱼丸、2700吨肉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电海片区污水接纳处理服务合同》、采样检测原始记录表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5〕35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2025年8月2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复查,你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委托了广东环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广东环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HJ25090912)的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已符合安乐水质净化厂设计的进水水质标准要求,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经研究,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10月8日在《茂名晚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经审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2.9裁量标准“超标情况超标1倍以下,废水日排放量100吨以下情形的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计算拟处罚款为12.5万元(计算公式:(10万+15万)÷2=12.5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你公司已公开道歉承诺,按降低40%处罚计算得罚款7.5万元(计算公式:12.5万×(1-40%)=7.5万元);因降低后的罚款额(7.5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10万元),按法定最低罚款额进行罚款。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