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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罚〔2025〕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名市优创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 2025-09-30 17:21:05 来源: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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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5〕32号


当事人名称:茂名市优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5MTT472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创业路**号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9日,你公司正常生产,我局委托了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茂名高环监字(2025)第05-008号)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中PH为11.6,总磷浓度为6.18mg/L,均超过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PH=6-9;总磷≤5mg/L)。你公司实施了超过排污许可规定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编号:茂名高环监字(2025)第05-008号)、《关于茂名市优创科技有限公司手机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5〕26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8月7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3日组织举行了本案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了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你公司的水污染物只是超过安乐水质净化厂的协议合同标准,没有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没有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2、你公司主要是生产手机钢化膜,属于轻污染生产企业,本应办理排污登记就达到要求,是自行提级办理排污许可证。3、你公司是小微企业,近年产量骤减,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目前依靠银行贷款维持生存,希望我局考虑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减免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你公司已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且排污许可中详细载明了污染物因子的具体排放浓度限值,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规定的限值标准,且本案亦是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你公司生产项目属于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当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3、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规定的情形,且拟处罚金额20万元已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你公司实际经营困难,不能成为环境违法行为减免行政处罚的理由。因此,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2.7.2,适用“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2个2%+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裁量百分值总和不足20%的,按20%计算”的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100万元×20%=20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