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5〕31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好又快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3Y2X69E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民营科技工业园第四区****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2日,你公司旧车间的生产废水排放PVC管道堵塞,污水收集渠与PVC管道连接管口处有裂隙,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泵的气浮阀损坏,污水治理设施爆气池内废水及清水池内废水均有大量丝状绿藻,且呈现翠绿色,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标准化排放口检查时(2025年5月12日15时至21时22分持续将近6小时)未见有处理后的废水排放。水污染物传送管道及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你公司不及时、不按规程进行检查、维修,导致生产废水未经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从管口处裂隙直接排放至工业园区污水管网。你公司涉嫌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XJC2025WO486)、《监测报告》(报告编号:电环监字202508093)及现场执法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5〕26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组织举行了本案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了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7的规定,应不予行政处罚。2、你公司在此次违法行为中无主观过错。3、你公司的外排的废水的监测结果未超标,未引发任何环境不良影响。经研究,我局认为:1、本案证据材料显示,你公司负责人不清楚污水收集渠与PVC管道连接管口处何时产生裂隙,不清楚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泵气浮阀何时损坏,直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才发现设施存在故障,因此不能认定故障为突发故障,你公司提出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7的规定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2、你公司在接受调查询问时作出“平时我们只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保养及运作,没有对收集管道进行检修”、“(气浮阀)就是坏了,还没有修复”、“不知道(气浮阀)是什么时候坏的”等答复,足以证明你公司在水污染物传送管道及处理设施已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及时排查修复的义务,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心态,存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主观过错,因此你公司提出的无主观过错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3、《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约束的是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本身,属于行为违法,只要你公司实施了该行为,即构成违法,不以实际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则本案监测结果是否超过园区纳管标准并不是本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你公司又向我局提交了从轻行政处罚的申请,请求我局从轻行政处罚。你公司已于2025年5月12日检查当天更换了气浮阀,完成了对PVC管道的疏通,并于5月13日使用水泥对旧车间的裂隙进行了封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且在执法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账册和证据材料。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从轻幅度为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点§2.8.1,适用“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1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的裁量基准,并结合本案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100万×(10%+10%+0%+0%+0%+0%+0%)×(1-20%)=16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电白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