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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责改〔2026〕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 2026-07-10 15:25:01 来源: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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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茂环责改〔2026〕6号


当事人名称: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2FHRX81

地址:化州市南盛街道南盛村委会**村茂名华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办公楼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对你公司负责运维的化州市中垌镇兰山水质净化厂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茂名市鼎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水质净化厂污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水中总磷和悬浮物含量分别为0.51mg/L和22mg/L,均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982MA52FHRX81021Q)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0.5mg/L,悬浮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0mg/L)。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关于化州市中区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整体打包PPP项目-中垌镇兰山水质净化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982MA52FHRX81021Q)、《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XJC202605W0503)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