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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环责改〔2026〕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茂名市康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时间: 2026-07-10 15:23:34 来源: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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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茂环责改〔2026〕5号


当事人名称:茂名市康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BUPGL32P

地址:茂名市茂南区河东街道双山五路**号大院1、2、3号首层3、4、5、6、7号房(住所信息自主申报)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购置了1台口腔颌面锥型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Bondream3D-1020MS-13*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上述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你公司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已于2024年1月16日投入使用该射线装置。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5月20日前改正。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