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茂环责改〔2026〕3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环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C5EDU81K
地址: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迎宾大道288号六韬珠宝创意产业园**栋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派出采样人员李坤涛、陈伟彬为高州市雄溢五金有限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时,存在同一时段同时开展了噪声监测和水样采集工作(《检验报告》编号为HL-HJ24051001),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九条“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的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HJ24051001)》、检测原始记录资料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九条“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