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茂环责改〔2026〕2号
当事人名称:茂名市惠众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0506501327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安乐东路**号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茂名市鼎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区北门外右侧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的浓度分别为476mg/L、67.1mg/L、68.8mg/L、166mg/L、17.8mg/L,超过了安乐水质净化厂设计的进水水质标准。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电海片区污水接纳处理服务合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XJC202601W0068)》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向安乐水质净化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